高管因不满工作岗位调整而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还要给予经济补偿?| 悦贤·劳动法

【基本案情】

2011年,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并未约定工作岗位,但约定徐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可在公司内部调配。后经董事会决议,徐某自2012年1月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2年5月,公司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将徐某从财务总监岗位上调离,但一直未安排新的岗位,工资按原待遇标准发放至同年8月,9月起不再支付。徐某于同年10月17日致函公司,明确提出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焦点问题】

高管不满意用人单位工作岗位调整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司法观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对原高管人员岗位调整,高管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放弃原工作岗位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标准重新安排新的工作。如用人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安排不低于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工作,原高管人员可以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依据】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芳劳动合同纠纷案:(2013)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28号;(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84号


 

【律师点评】

本案中,如公司无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纯粹由于员工徐某个人的原因,则公司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需向员工徐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系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公司应向其支付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如果是公司单方擅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员工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双倍赔偿标准支付)。


 

【拓展观点】

公司因业务调整撤销了原工作岗位,且在不改变劳动者工资福利的情况下,将其安排至关联公司的相同岗位,在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中“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观点依据】

刘顺浩与德莱赛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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