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下同),已经可以出售其劳动力,去换取自身所需要的生活资源了(劳动法律要求不低于16周岁)。而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形成的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对于协议双方权益的影响巨甚。为此,笔者梳理了相关判例及规定,并整理出相关司法观点,供参考。
1. 校内勤工助学:不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观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的勤工助学,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4条的规定,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故,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时,与高校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观点来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劳动部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 校外兼职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观点】不论是非毕业学年在校生的寒暑期兼职,还是毕业学年在校生的就业实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均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观点来源】金悦与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19)京0105民初18228号
3. 校外就业协议: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观点】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的观点不成立。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
【观点来源】季小莉诉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180号
【类案链接】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郭懿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类案观点】尚未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4. 律师补充点评:以缔结劳动合同为目的实习协议、劳动协议,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起算之日为在校大学生的毕业之日,但工作年限可将毕业前提供劳动的期间计算在内。
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已完成全部学业,但尚未办理毕业手续,用人单位对此情况知悉的情况下,双方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尽管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为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并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而是在校大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之日。不过,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可以将此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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